曝光!文山公布8起典型半岛·BOB官方网站案例!

  行业新闻     |      2024-09-03 17:22

  经查:当事人对三七粉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W/202204-002和W/202204-003的检测报告,检测的三七皂苷R1和人参皂苷Rg1等项目使用的检验检测依据为《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但当时当事人已批准的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经查: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某社区135号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未成年人杨XX、赵XX分别于9月30日凌晨、10月2日凌晨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在未询问、查验核实杨XX、赵XX两名未成年人真实年龄也未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允许杨XX、赵XX进入其经营场所并向其销售了酒水,期间杨XX和赵XX两人均已饮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内存放的23袋金镰刀稻花香(红)(规格25kg/袋),金镰刀稻花香24袋(红)(规格:10kg/袋)为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12日两次从文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经五常市福兴精制米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结论书》辨认:当事人的该两款产品为假冒金镰刀稻花香米。当事人两次共计购进金镰刀稻花香(红)(规格:25kg/袋)38袋,销售价265元/袋;金镰刀稻花香(红)(规格:10kg/袋)45袋,销售价108元/袋,共计支付购进价款13530元。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止,当事人已售出金镰刀稻花香(红)(规格:25kg/袋)15袋,销售金额3975元,金镰刀稻花香(红)(规格:10kg/袋)21袋,销售金额2268元,共获得销售收入62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金镰刀稻花香(红)(规格:25kg/袋)23袋,金镰刀稻花香(红)(规格:10kg/袋)24袋,处罚款10000元。

  经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19日向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以39元/件的价格购进“闪光蕾”烟花460件(300发/件);于2023年3月16日,向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6316.5元的总价购进“庆泰”系列烟花23个品种共计68件(50发130发/件);于2023年7月19日半岛·bob官方网站,向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并入库“迷你迫击炮”烟花24件(175发/件),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以100元/件的价格将“迷你迫击炮”烟花24件(175发/件)销售金额2400元、“庆泰”系列烟花23个品种共计68件(销售价格7080元)和“闪光蕾”烟花460件(销售价格22540元)销售给丘北某营部,因查封及时,购进、入库数量和查封清单数量一致,尚未发生销售行为,待售总价为2962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违法所得2400元,不合格烟花货值金额320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庆泰”系列烟花68件、“闪光蕾”烟花460件,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62200元。

  2024年1月11日,广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内1台在用储气罐(产品编号:ZR202S014)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处于运行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未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检验合格报告。2024年4月8日,广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复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储气罐(产品编号:ZR202S014)属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且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5日。当事人在超出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至2024年4月9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2024年1月9日,广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常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及经验场所摆放一个两口电炸炉,电炸炉两个口内各有约3.5升食用油,摆放电炸炉桌子下放有一桶“福临门”牌一级大豆油和一桶“香满园”牌一级大豆油,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自2023年10月中旬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广南某食品商行采购原料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熟食品加工销售。加工销售的熟食品成本0.7元/串,销售价格为1元/串,利润为0.3元/串。“舜阳撒尿丸”“舜阳热狗肠”“李亿浩年糕排”三种熟食品共销售955串,剩余185串,货值金额1047.5元,违法所得286.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熟食品加工的设备“电炸炉”1台及售余的食品原料“舜阳热狗肠”175串、“李亿浩年糕排”10串,没收违法所得286.5元,罚款50000元。

  2023年12月13日,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待售的10辆爱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法定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10辆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至11月购进,于2023年11月改装,至查获时未售出,货值金额321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改装导致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和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的尺寸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部件(鞍座8个,后轮上方的衣架2个)处罚款32110元。

  2023年12月15日,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断裂伸长率,标准要求:350,检验结果:323,判定:不合格。20C静液压强,标准要求:不破裂,不渗透,检验结果:破裂,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100卷,没收违法所得15.6元,处罚款16380元。电脑配件表配件大全